隐瞒艾滋病史结婚 高空抛物致残……《民法典》施行后各地首案这么判!

日期:2021年05月26日

2021年1月1日起,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施行。

1月4日,在《民法典》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全国多地首案已判。

上海:男方隐瞒艾滋病史 女方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

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江某终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江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

李某最终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这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这么判

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依照《民法典》规定,上海闵行法院梅陇法庭判决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的婚姻关系。

广州:高空抛物致受害者摔倒致残

2019年5月26日下午,原告在广州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被告楼下时,被告家小孩从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原告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原告被送入医院治疗。

次日,原告亲属与被告一起查看监控,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被告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以示赔偿。后原告以被告除已支付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多元。

《民法典》这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法院这么判

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的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庭经审理,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万多元。

北京:打羽毛球被击中右眼状告球友

原告宋先生与被告周先生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

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宋先生、周先生与案外四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宋先生被球友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伤到右眼。事发后,宋先生由周先生陪同至医院就诊,此后,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宋先生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宋先生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民法典》这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这么判

法院当庭宣判,认为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西:跨省污染环境 被侵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

2018年3月至7月期间,浙江省某化工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雇请李某贤将30车1124余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江西省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八角井周边约8亩范围内以及洞口村洞口组附近的土壤和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村民饮水、用水,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民法典》这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这么判

法院判决被告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功能损失、应急处置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2853665.56元,另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1406.35元,同时判令该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江苏:机动车交通事故 代位继承亲属死亡赔偿金

2019年12月29日,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某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承保公司)与王某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才死亡。经江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王某才生前无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王某才生前居住在侄子王某提供的住所,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由王某办理并支出相关费用。侄子王某因索赔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以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因王某才死亡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45253元。

一审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以王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不具备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对于该项主张未予支持。王某不服,遂向盐城中院提出上诉。

《民法典》这样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法院这么判

盐城中院依法改判由某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因叔叔王某才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72494.64元。

从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到惩罚环境污染

从文体运动“自甘冒险”

到婚姻“保卫战”

作为一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民法典》为普通人带来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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