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无明确规定时,有理如何说得清

日期:2021年05月26日

关键词

习惯 公序良俗 谁主张谁举证

概述

社会生活的发展导致民事关系复杂多变,新事物层出不穷。国家法律难以对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毫无遗漏的明确规范。在立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维权、法官裁判往往需要借助习惯。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生活中形成了大量的民事习惯,成为法律规则的源头活水和有益补充。充分发挥习惯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尊重历史传统,有效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与屈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屈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天然气于2020年5月31日前满足使用条件,装修标准为管道天然气入户。2020年6月22日,该房地产公司向天然气公司垫付交纳了用户建设费3500元。屈某的天然气接口得以开通,屈某开始使用该天然气公司供应的天然气。

此后,房地产公司与屈某因用户建设费的负担问题产生争议,选择“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从合同履行所在地区的交易习惯看,除双方特别约定外,用户建设费均由用户交纳;现屈某的天然气接口已经开通,房地产公司为屈某垫付了用户建设费,该房地产公司据此要求屈某偿付此款理由正当,故判决屈某应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用户建设费3500元。

法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510条)

专家说法

冯海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执行局副局长)

孟祥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合理发挥习惯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加之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民法典条文难以对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一一规定。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正确、合理发挥习惯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对于高效化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重要作用。

本文前述所举案例中,对于用户建设费由谁承担,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规定,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案件发生地区的交易习惯,为确定权利义务归属、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重要依据。

民法典此次将习惯纳入民法渊源,有利于保持其开放性,丰富了法律规则的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要想运用习惯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要弄清楚哪些可以被认定为习惯、如何证明习惯存在以及哪些所谓的“习惯”不能适用。

习惯,是指在一定区域、行业范围内,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所形成,并被这一区域、行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所熟知,且被人们普遍遵守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如通常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支付完货款后会收回出卖人手中的供货单,如果这一行为规则在这一行业长期存在并为大家一致认可,且长期被大家自发遵守,该规则就可以成为一种被法律认可的习惯。

公众如果想借助习惯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一定要证明该习惯是真实存在的。习惯是一项事实问题,应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即当事人需证明该习惯长期存在,其已经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自发地调整人们的行为,为特定区域、行业等的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成为这些社会成员的共同法律信念。

当然,并非所有长期存在的现象都可以被认定为民法中的习惯。按照民法典,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禁止外嫁的女儿享有继承权等,就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禁止。对于当今社会中仍在实际影响人们行为的各种习惯,需要按照民法典的精神,存其精华,去其糟粕,改造其落后,让真正符合民众需求、契合民众心理的民事习惯传承发扬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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